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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am永利集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 2017-06-05   点击数:   

3044am永利集团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泰护院 【2015】3号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永利集团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方面中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调动永利集团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学院整体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参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和《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利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优秀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奖一次。

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院科学技术奖、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院级教学成果奖。

院科学技术奖、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院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并不得超过符合标准条件的申报项目总数的50%。一等奖、二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总数4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

第三条 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奖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学院设立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永利集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1、评委会一般由学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成员每三年选聘一次。凡参与申报奖励者,不得聘为当年评委会人员。

2、评委会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范围

永利集团教职工近三年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主要包括:

(一)院科学技术奖

1、通过结题鉴定的科研成果;

2、发明的新工艺、新技术及专利;

3、为学院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研发产品、推广应用项目;

4、已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著作、省级及以上期刊自然科学论文、研究报告等(不包括译著、编著、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等)。

(二)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研究报告(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在社科规划部门或软科学规划部门通过鉴定的社科相关课题等)。

2、省级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

3、已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译著、科普读物、志书、教材、古籍整理和注释等)。

(三)院级教学成果奖

反映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微课、课件(必须为一门课程的完整内容)、教材、论文(省级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专著等。

申报者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科研成果必须以“3044am永利集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永利集团教职工为第一排名方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院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3044am永利集团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 申请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方向;

2、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课题有市级以上科研机构或相关专家组的鉴定或评议;

4、在学院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直接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且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时间。

3、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院优秀科研成果奖不受理以下成果申报:

1、已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同一项目或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的;

2、主要完成人未提出申请的;

3、成果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第九条 科研成果,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院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院级科研成果二等奖;达到院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院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第十条 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程序

评奖时间为每年的2~3月,由学院科研处下发申报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通知。

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采用个人申报与初审、学院评委会评审、公示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个人申报与初审

申报者按要求填写《3044am永利集团科研成果奖申报表》,并附参评成果及相关资料。经所在部门或单位初步审核同意后,由部门或单位统一推荐、限额报送学院科研处。学院科研处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形式审查。

(二)学院评委会评审

学院科研处将形式审查合格的参评成果汇总后,提交学院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在充分审核讨论的基础上分项目以无记名计分,按得分多少排序。

1、评委会应有4/5以上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2、每个成果计算总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按照投票评委的有效人数计算平均分;

3、评定奖励级别时,按照得分多少排序,而后依据排序确定奖励级别。

(三)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结果须报经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四)评奖结果在院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如对公布的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可以向评委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提出异议须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部门(单位)和联系方式。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五)评委会负责对被异议的拟授奖成果进行调查、复审,并确定是否可以授奖。

第十 异议期结束后,由学院批准获奖结果,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 获得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获奖的,学院予以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奖金,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委会有关人员在院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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