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am永利集团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永利集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永利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职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职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职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职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老师的认可和学生的好评;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学生个人量化成绩排名均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学生个人量化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各类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只有第5学年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各类奖学金之间不能同时重复获得。
第七条 各类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学生人数分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分配名额下达我校。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学生比例分配到各系部。
第五章 评 审
第九条 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各系部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系部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系部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办法: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候选人的产生采用量化赋分的办法,实行百分制。
学生个人得分=考试成绩*95%+突出表现*5%
各系部部将上学年两次期末考试的平均成绩加上突出表现算出学生个人得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10名。
突出表现加分内容以基本条件中所列的内容为准,以最高加满100分为限。
1、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的加50分,在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加80分,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加100分。
2、荣获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基本条件中所列的项目奖项的加100分。
3、荣获基本条件所列的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加100分。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位于前50%;
(三)热心为集体服务,起模范带头作用,对学院、班级工作有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各系部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各系部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部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系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系部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部。
(四)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上报的候选人名单,在综合考虑各系部人数、专业实际等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上报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一)各系部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有关评选条件在班内民主评选,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各系部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班级初评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当年全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三)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班级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班评议小组提出申诉,评议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班评议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议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系部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起申诉,系部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班级。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汇总审核各系部上报名单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在全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批复结果,将各类奖学金下拨到我校。
第十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类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还向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