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am永利集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教学、学生管理改革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规定报到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在报到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及各系部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患有疾病且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认为短期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或家长应在报到入学期间持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县级武装部出具的参加入伍证明到学校学生工作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经我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后,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及各系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必须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后,未期满或未经学校同意即返校者;
(二)学校安排的应在假期完成的理论或实践学习任务,在开学时未按要求完成者;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
(四)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不予注册者。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系部和学校领导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可缓期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
暂缓注册期间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的评定。
第十二条 各系部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汇报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学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按学校相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其他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学生工作处,经过严格审核并经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省、市教育厅审批。
(二)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者要有医生证明),经系部主管学生的领导审查同意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呈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然后由学生工作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市教育厅审批。
在接到省、市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三)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相关医院证明)、拟转入高校及专业在生源所在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线的相关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5月上旬或11月份上旬办理完毕。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可予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及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或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条 休学期间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批准休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并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3044am永利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助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注册前持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系部及学生工作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复学学生的有关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校保卫处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系部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所系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休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参军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或部队入伍通知书,经所属系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方能予以实施。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由所属系部整理后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校领导批准后,教务处、学工处备案。申请及审批手续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习一年或以上而中途退学者,只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开除学籍者,只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核实后,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